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鄭武樾
- 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7,62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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