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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告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7,62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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