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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 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7,62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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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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