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煜堤
- 被告
-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42分之1,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前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系爭土地之價值定之,爰依原告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745,020元核定之;聲明㈡之請求乃被告因未履行聲明㈠義務而請求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7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含全部、無掩蔽資料)。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