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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林亞惠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二、提出被告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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