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承傳、振堃工程有限公司、劉秉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其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