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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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