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承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