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簡龍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龍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亞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6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