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龍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亞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亞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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