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1藍國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1藍國偉 2藍國斌 3藍素雲 4藍泳淇 5藍素綉 6陳潘美信 (上6人為藍阿結之繼承人) 7吳黃烏毛(兼黃松根之繼承人) 8黃宏仁 9黃賜芳 10黃淑慧 (上4人為黃允來之繼承人) 11李連春 12李連發 13江李秀霞 14林秀雪 15簡松茂 16簡松田 17黃淑玫 18簡仲廷 19簡佩萱 20簡彣樺 21簡金龍 22簡色惠 (上12人為藍阿同之繼承人) 23黃政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茂 被 告24陳友義 25黃薏靜 26黃教偉 27黃石玉 28李莉莉 29黃廸杰 30黃廸育 (上3人為黃考忠之繼承人) 31黃建凱 32黃建豪 (上2人為黃石村之繼承人) 33黃正華 34黃金水 35黃呈祥 36黃呈富 37黃呈源 38黃呈華 39黃呈科 40藍木樹 41藍文欽 42藍松根 43藍俊華 44藍俊明 45余明樺 46藍元隆 47藍銘 48藍子妍 49藍長春 50李藍阿月 51李藍阿嬌 52藍辛桂 53藍勻廷 54方秀靜 55藍貴美 56藍陳媄貞 57黃郭鳳琴 58黃志明 59黃于芳 60簡仁安 61簡美粉 62江鋒錩 63江碧惠 64江柳美 65江汶玲 (上4人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6藍子惠 67蘇有仁 68管文忠 69管文將 70管文相 71管玉蓮 (上5人為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2藍阿花 73黃羽菲 74李柏蓉 75李宜臻 76李冠儀 77李文昌 78謝曾綺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國平 謝國荃 被 告79徐曾綺玲 80曾顯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81曾顯鏘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5人為曾正權之繼承人) 82陳修明 83曾鈺期 84陳善研 (上3人為曾綺慧之繼承人) (上12人為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85藍建增(兼藍曾紅談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86藍郭春花(兼藍偉倫之繼承人) 87藍綺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被 告88藍畇誼 (上3人為藍振益之繼承人) 89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鐘標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90廖素月 91藍建邦 92藍月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93林春女 94陳宜俊 95陳宜君 (上3人為陳友蕂之繼承人) 96鄭理鳳 97藍家玲 98張淑淵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黃艾彣 被 告99陳信芳 100陳金蒼 101游巧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102黃進芳 103黃振厚 104張木溪 105張木水 106張木川 107張麗卿 108張麗珠 109張麗芬 110藍艶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111黃清泉 112簡逸銘 113黃色嬌 114黃芝穎 115黃國華 116黃國文 117黃寶鳳 118黃美惠 119藍祐丞 120藍艶秋 121藍麗娟 122黃長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被告編號1至6應就被繼承人藍阿結所有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20辦理繼承 登記。 二、如附表一被告編號7至10應就被繼承人黃允來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5/80辦理繼 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被告編號11至22應就被繼承人藍阿同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40辦理繼 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被告編號28至30應就被繼承人黃考忠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40/1920辦理 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被告編號31至32應就被繼承人黃石村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40/1920辦理 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一被告編號63至66應就被繼承人江阿祥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各1/20辦理繼 承登記。 七、如附表一被告編號68至72應就被繼承人管藍阿敏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各1/20辦理 繼承登記。 八、如附表一被告編號74至85應就被繼承人曾藍素玉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各1/20辦理 繼承登記。 九、如附表一被告編號86應就被繼承人藍曾紅談所有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各1/20辦理繼承 登記。 十、如附表一被告編號34應就被繼承人藍偉倫所有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4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如附表一被告編號87至89應就被繼承人藍振益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各1/20辦 理繼承登記。 十二、如附表一被告編號106至108應就被繼承人陳友蕂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5/12 8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如指個別土地則以該地號表示,並省略地段標示),應合併分割為: ㈠、如附圖A-2案(下稱A-2案)編號甲部分面積260.23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取得,並以權利範圍被告黃呈祥1/5、黃呈富1/5、黃呈源1/5、黃呈華1/5、黃呈科1/5比例保持共有。 ㈡、如A-2案編號乙部分面積239.39平方公尺及丁2部分面積6.5平 方公尺歸被告陳信芳、陳金蒼、陳友義、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取得,並以權利範圍被告陳信芳各1/4、陳金蒼各1/4、陳友義各1/4、比例保持共有;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 保持公同共有各1/4。 ㈢、如A-2案編號丙部分面積341.47平方公尺歸被告黃政清所有。 ㈣、如A-2案編號丁1部分面積3,796.4平方公尺分由附表二「當事 人」欄所示原告及被告取得,並以「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㈤、如A-2案編號F1部分面積273.18平方公尺歸被告廖素月所有。 ㈥、如A-2案編號F2部分面積273.18平方公尺由被告藍木樹、藍文 欽、藍松根、藍俊華、藍俊明、余明樺、藍元隆、藍銘、藍子妍、藍長春、李藍阿月、李藍阿嬌、藍辛桂、藍勻廷、方秀靜、藍貴美、藍陳媄貞、黃郭鳳琴、黃志明、黃于芳、簡仁安、簡美粉、江鋒錩、江碧惠、江柳美、江汶玲、藍子惠、藍阿花、黃羽菲、李柏蓉、李宜臻、李冠儀、李文昌、藍建增、藍郭春花、藍綺華、藍畇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鐘標之遺產管理人)、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鄭理鳳、藍家玲、游巧吟、張木溪、張木水、張木川、張麗卿、張麗珠、張麗芬、黃清泉、簡逸銘、陳修明、曾鈺期、陳善研、謝曾綺澄、徐曾綺玲、曾顯謀、曾顯鏘、藍艶麗、藍祐丞、藍艶秋、藍麗娟、蘇有仁、管文忠、管文將、管文相、管玉蓮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㈦、如A-2案編號F3部分面積273.18平方公尺由被告藍艶秋取得。 ㈧、如A-2案編號戊1、戊2、戊3、己1、己2、己3部分所示面積共 計338.41平方公尺土地,應合併編為一筆地號,由兩造取得,並以如附表三權利範圍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十四、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5,683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被告黃石村、曾綺慧、曾正權、黃考忠、管藍阿敏於訴訟進行中死亡,經原告聲明由黃石村全體繼承人即黃建凱、黃建豪;曾綺慧全體繼承人陳修明、曾鈺期、陳善研賴;曾正權全體繼承人即謝曾綺澄、徐曾綺玲、曾顯謀、曾顯鏘;黃考忠全體繼承人即李莉莉、黃廸杰、黃廸育;管藍阿敏全體繼承人即蘇有仁、管文忠、管文將、管文相、管玉蓮聲明承受訴訟(見110年度補字第156號卷第247頁、260頁、本 院卷一第160頁、本院卷二第53頁、第295頁),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如主文所示一至十二之被告,因均尚未就其繼承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追加請求該等被告各就所繼承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除被告黃政清、黃石玉、黃呈華、黃呈科、藍辛桂、藍建增、藍綺華、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游巧吟、藍艶麗、藍祐丞、藍艶秋、藍麗娟、黃長安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意旨: 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原共有之地號及應有部分範圍如附表一所示。而訴外人藍阿結、黃允來、藍阿同、黃考忠、黃石村、藍偉倫、陳友蕂、江阿祥、管藍阿敏、曾藍素玉、藍曾紅談、藍振益已歿,渠等繼承人均迄未就所繼承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能依法分割系爭土地,請求藍阿結、黃允來、藍阿同、黃考忠、黃石村、藍偉倫、陳友蕂、江阿祥、管藍阿敏、曾藍素玉、藍曾紅談、藍振益之繼承人等就系爭土地中各該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依法令及土地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共有人人數眾多,致使系爭土地無法為完整使用,亦未能發揮最高之經濟利用價值,原告為增進土地利用價值,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 條規定,請求以原物分割方式,且原告已獲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主張如附圖A-2 案編號甲部分由被告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取得:編號乙部分及丁2部分歸被告陳信芳、陳金蒼、 陳友義、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取得;編號丙部分歸被告黃政清單獨取得;編號F1部分方公尺由被告廖素月所有。F2部分由訴外人藍老屋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藍木樹等68人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如A-2案編號F3部分由被告藍艶秋所有 ;編號丁1部分由原告及其餘被告取得並按原應有比例維持 共有;另私設道路部分,由兩造按應有比例維持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政清、陳友義、黃呈科、黃呈華到庭表示同意A-2案為 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二第393至394頁)。 ㈡、被告黃石玉、藍辛桂到庭表示想要出售土地,對分割方案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32頁、卷二第393頁)。 ㈢、被告藍綺華到庭表示希望獨立分割,臨水井一路,A-2案如果 排除其他共有人臨水井一路的話,就不同意該分割案。(見 本院卷二第394頁)。 ㈣、被告藍貴美到庭表示:伊的部分希望分到F2旁邊,這樣才有出入口(見本院卷二第178頁。) ㈤、被告吳黃烏毛、藍俊華、黃建豪、黃正華到庭表示想要出售土地(見本院卷一第132至133頁)。 ㈥、被告黃宏仁到庭表示其有房屋在系爭土地上,還沒有想清楚(見本院卷一第48頁、第132頁)。 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鐘標之遺產管理人)具狀表示系爭土地分割為二部分,仍由原告與被告等人分別維持共有,顯與分割共有物係為消滅共有關係目的有違。(見本院卷一第24至25頁)。 ㈧、被告黃賜芳到庭表示與黃宏仁是兄弟,房屋門牌號碼是水井一路8號,是其等共有,希望土地能夠分在房屋座落的土地 (見本院卷一第48頁)。 ㈨、被告黃建凱到庭表示:其的房屋是水井一路33巷4弄14號,不 知道房屋在系爭土地的位置,如果價錢合理,可以賣沒關係(見本院卷一第49頁)。 ㈩、被告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游巧吟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游巧吟、藍艶麗、藍祐丞、藍艶秋、藍麗娟、黃長安主張之分割意見: 1、同意系爭四筆土地合併分割。 2、被告廖素月、藍建邦、藍建增、藍月彗、游巧吟部分:被告廖素月在系爭土地,包括應有部分有1/20及公同共有部分1/20,另在300地號土地上,有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冬山鄉 水井一路47號)。另被告廖素月、藍建邦、藍建增、藍月彗、游巧吟等五人,就系爭土地上,各有公同共有1/20。前者廖素月部分,請求分割在A-2案編號F1部分。後者廖素月五 人公同共有部分,分配到編號F2部分。 3、被告藍麗娟、藍艶秋、藍艶麗、藍祐丞部分: 被告藍麗娟、藍艶秋、藍艶麗、藍祐丞之被繼承人藍振章在系爭土地上,各有持分1/20及公同共有各1/20,108年2月14日藍振章過逝後,各繼承人達成分割協議,300地號持分1/20及公同共有1/20由被告藍艶麗繼承;301地號持分1/20及公同共有1/20由被告藍祐丞繼承;302地號持分1/20及公同共 有1/20由被告藍艶秋繼承;303地號持分1/20及公同共有1/20由被告藍麗娟繼承;故系爭300、301、302、303地號四筆 土地上,持分各1/20部分被告藍麗娟、藍艶麗、藍艶秋、藍祐丞四人同意合併分割,並由藍艶秋一人取得,請求分割在A-2案編號F3部分。另被告藍麗娟、藍艶麗、藍艶秋、藍祐 丞四人就各筆土地公同共有1/20部分,同意分配至編號F2部分。 4、被告黃長安部分:其在系爭30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存在,其不 願與原告保持共有,希望原物分割如附圖B-1案所示,並分 配編號302-B部分。 、被告藍國偉、藍國斌、藍泳淇、陳潘美信、李連發、黃教偉、黃石玉、黃正華、黃金水、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藍木樹、藍松根、藍俊明、余明樺、藍元隆、藍銘、藍子妍、藍勻廷、方秀靜、簡仁安、藍阿花、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張淑淵、陳信芳、陳金蒼、黃進芳、黃振厚、張木溪、張木水、張木川、張麗卿、黃清泉、簡逸銘、黃國文、黃寶鳳、黃美惠、黃長安具狀陳報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在訴訟期間如果原告有調整或變更方案均同意(見本院卷一第202至243頁)。 、被告謝曾綺澄到庭表示相關的書狀和地籍圖資料都沒看到,無法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32頁)。 、除上開被告外,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乙節,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見110年度調字第17號第126至220頁),自足認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為系爭 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屬建築用地,系爭土地上雖有數棟房屋,均無保存登記之房屋,應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故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表示有不為分割之約定,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另系爭土地彼此相鄰(如附圖所示),共有人部分相同(見附 表一所示),原告就系爭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被告黃政清、 陳友義、藍國偉、藍國斌、藍泳淇、陳潘美信、李連發、黃教偉、黃石玉、黃正華、黃金水、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藍木樹、藍松根、藍俊明、余明樺、藍元隆、藍銘、藍子妍、藍勻廷、方秀靜、簡仁安、藍阿花、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張淑淵、陳信芳、陳金蒼、黃進芳、黃振厚、張木溪、張木水、張木川、張麗卿、黃清泉、簡逸銘、黃國文、黃寶鳳、黃美惠、黃長安、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游巧吟、廖素月、藍建邦、藍月彗、游巧吟、藍艶麗、藍祐丞、藍艶秋、藍麗娟、黃長安均表示同意合併分割(見本院卷一第202至243頁、卷二第107、239、393至394頁),其餘共有人亦未有不同意之陳述,合計已逾各筆土地應有部分之半數,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無法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則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無不合。 ㈢、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屬處分行為,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之,倘共有人死亡而繼承人尚未為繼承登記,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1月20日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㈡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藍阿結、黃允來、 藍阿同、黃考忠、黃石村、藍偉倫、陳友蕂、江阿祥、管藍阿敏、曾藍素玉、藍曾紅談、藍振益已死亡,其等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繼承情形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7至11、編號12至23、編號28至30、編號32至33、編號34 、編號106至108、編號63至66、編號68至72、編號74至85、編號86、編號87至89所示;惟該等為繼承人之被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自得一併請求該等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就系爭土地為分割。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十二項所示。 ㈣、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之審酌: 1、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事實上或法律上困難之情形,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又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權,不受任何人主張之拘束,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並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 2、查系爭土地坐落於冬山鄉水井一路旁,302、303地號土地另有同路33巷往內通行,經到場共有人導引到至303地號土地 西北側,確認並無其他通行道路,土地上有水井一路41號、47號,同路33巷2號及6號,同路33巷2弄1號及3號,2弄2號 及4號,同路33巷4弄8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 等房屋多棟坐落其上,部分共有人表示無須保留建物等情,經本院至現場履勘明確,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見本院 卷一第699至83頁)可按。其上建物坐落情形經本院囑託羅東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繪製有110年10月5日複丈成果圖可按( 見本院卷一第95頁)。而以原告主張如A-2案所示分割方案,係依系爭土地上興建房屋及占有使用之現狀,將如A-2案編 號甲部分歸被告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取得:編號乙部分及丁2部分歸被告陳信芳、陳金蒼、陳友 義、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取得;編號丙部分由被告黃政清單獨取得;編號F1部分由被告廖素月所有;F2部分由訴外人藍老屋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藍木樹等68人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如A-2案編號F3部分由被告藍艶秋所有(藍麗娟、 藍艶麗藍祐丞均同意由藍艶秋一人取得);編號丁1部分由 原告及其餘被告取得並按原應有比例維持共有,分割後取得位置及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另規畫有私設道路即A-2案 編號戊1、戊2、戊3、己1、己2、己3所示部分(分割後應合 併為一筆地號)供分割後各區塊通行之用,由兩造維持共有 並依應有比例分攤之,可使各區塊均不致形成袋地。以上分割方法,乃以現有系爭土地上兩造使用現況為基礎,依兩造按應有部分可取得土地面積分割,分割後各區塊均與兩造現所有房屋座落土地位置相當,且均可通行至水井一路或同路33巷而不致形成袋地,亦可達到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一致,免於日後滋生互為返還土地請求的問題,已整體考量土地使用之便利及全體共有人公平性,當已屬適當分割方法。至於雖以此方法,取得編號甲、乙加丁2及丁1之共有人實際分得之面雖與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尚有些許差距(即:陳信芳、陳 金蒼、陳友義、林春女、陳宜俊、陳宜君分得如A-2案編號 乙面積239.39平方公尺、丁2面積6.5平方公尺及原應有比例分得道路之面積15.86平方公尺比原可分得面積271.96少分10.21平方公尺,而被告黃呈祥、黃呈富、黃呈源、黃呈華、黃呈科分割後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部分多4.12平方公尺,原告及附表二被告原應有部分面積則多分得6.09平方公尺,故以附表三權利範圍比例分由各共有後,所分得面積仍與原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均相同),但審理期間共有人於庭訊時或 具狀(見本院卷一第202至243頁)均表示同意原告提出之A-2案,足證採A-2案之分割方式,當屬多數共有人之共識。且共有人多無找補意願。則以此分割方法是依上開方法分割,應符對全體共有人公平、分割後土地使用無礙,並符社會經濟要求之原則,本院認屬適當,爰予採用。 3、至被告黃長安主張分割方案如附圖B-1案所示,並取得編號30 2-B部分,查此分割方案被告黃長安取得編號302-B部分,會與A-2案編號甲的部分相接,會造成303地號土地其餘的部分無出入通行道路,且如欲開設道路,不論由東側或西南側開設,均須再分撥若干土地供用,對全體共有人均不利,且不符經濟效益,顯非可採。 四、爰依上開說明,判決分割系爭土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定訴訟費用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憶蓉 附訴訟費用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39,808元+測量費用16,175元(由原告預墊)+測量費用2,850(由被告廖素月預墊)+6,850(由被告黃長安預墊)=65,683元 附表一: 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面積 1,690.07m² 920.11m² 1,641.61m² 1,550.15m² 編號 當事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1 藍國偉 1/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結40年12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結40年12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結40年12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結40年12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20 (連帶負擔) 2 藍國斌 3 藍素雲 4 藍泳淇 5 藍素綉 6 陳潘美信 7 吳黃烏毛 (兼黃松根之繼承人) 5/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允來30年4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5/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5/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允來30年4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5/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5/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允來30年4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5/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5/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允來30年4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5/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5/80 (連帶負擔) 8 黃宏仁 9 黃賜芳 10 黃淑慧 11 李連春 1/4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同36年3月30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同36年3月30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同36年3月30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藍阿同36年3月30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連帶負擔) 12 李連發 13 江李秀霞 14 林秀雪 15 簡松茂 16 簡松田 17 黃淑玫 18 簡仲廷 19 簡佩萱 20 簡彣樺 21 簡金龍 22 簡色惠 23 黃政清 15/240 15/240 15/240 15/240 15/240 24 陳友義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25 黃薏靜 1/16 1/16 1/16 1/16 1/16 26 黃教偉 5/160 5/160 5/160 5/160 5/160 27 黃石玉 40/1920 40/1920 40/1920 40/1920 40/1920 28 李莉莉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考忠111年10月1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考忠111年10月1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考忠111年10月1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考忠111年10月1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連帶負擔) 29 黃迪杰 30 黃迪育 31 黃建凱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石村110年4月27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石村110年4月27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石村110年4月27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黃石村110年4月27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0/192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40/1920 (連帶負擔) 32 黃建豪 33 黃正華 40/1920 40/1920 40/1920 40/1920 40/1920 34 藍郭春花 1/40 原共有人藍偉倫103年12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原共有人藍偉倫103年12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1/40 原共有人藍偉倫103年12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4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40 35 黃金水 80/1920 80/1920 80/1920 80/1920 80/1920 36 黃呈祥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37 黃呈富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38 黃呈源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39 黃呈華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40 黃呈科 3/320 3/320 3/320 3/320 3/320 41 藍木樹 公同共有1/20 公同共有1/20 公同共有1/20 公同共有1/20 1/20 (連帶負擔) 42 藍文欽 43 藍松根 44 藍俊華 45 藍俊明 46 余明樺 47 藍元隆 48 藍啓銘 49 藍子妍 (原名:藍雅玲) 50 藍長春 51 李藍阿月 52 李藍阿嬌 53 藍辛桂 54 藍勻廷 55 方秀靜 56 藍陳媄貞 57 藍貴美 58 黃郭鳳琴 59 黃志明 60 黃于芳 61 簡仁安 62 簡美粉 63 江鋒錩 (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4 江碧惠(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5 江柳美(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6 江汶玲(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7 藍子惠 (原名:蔡藍番婆) 68 蘇有仁(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69 管文忠(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0 管文將(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1 管文相(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2 管玉蓮(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3 藍阿花 74 黃羽菲(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5 李柏蓉(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6 李宜臻(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7 李冠儀(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8 李文昌(曾藍素玉、曾正權之繼承人) 79 謝曾綺澄(曾正權之繼承人) 80 徐曾綺玲(曾正權之繼承人) 81 曾顯謀(曾正權之繼承人) 82 曾顯鏘(曾正權之繼承人) 83 陳修明(曾綺慧之繼承人) 84 曾鈺期(曾綺慧之繼承人) 85 陳善妍(曾綺慧之繼承人) 86 藍建增(兼藍曾紅談之繼承人 87 藍郭春花 (藍振益之繼承人) 88 藍綺華(藍振益之繼承人) 89 藍畇誼(藍振益之繼承人) 9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黃鐘標之遺產管理人) 91 廖素月 92 藍建邦 93 藍月彗 94 鄭理鳳 95 藍家玲 96 游巧吟 97 張木溪 98 張木水 99 張木川 100 張麗卿 101 張麗珠 102 張麗芬 103 黃清泉 104 簡逸銘 105 廖素月 1/20 1/20 1/20 1/20 1/20 106 林春女 15/12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陳友蕂109年10月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5/12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5/12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陳友蕂109年10月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5/12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5/12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陳友蕂109年10月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5/12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5/1280 (公同共有) (原共有人陳友蕂109年10月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15/1280由左列被告繼承。但尚未為繼承登記) 15/1280 (連帶負擔) 107 陳宜俊 108 陳宜君 109 張淑淵 2/32 2/32 2/32 2/32 2/32 110 陳信芳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111 陳金蒼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15/1280 112 黃進芳 15/320 15/320 15/320 15/320 15/320 113 黃振厚 15/320 15/320 15/320 15/320 15/320 114 藍艶麗 1/20 -------- 公同共有1/20 (同編號41至104為公同共有) - - - 1/80 ------- 1/20 (同編號41至104連帶負擔) 115 黃色嬌 25/400 25/400 - - 1/32 116 黃芝穎 5/400 5/400 - - 1/160 117 黃國華 5/400 5/400 - - 1/160 118 黃國文 5/400 5/400 - - 1/160 119 黃寶鳳 5/400 5/400 - - 1/160 120 黃美惠 5/400 5/400 - - 1/160 121 藍祐丞 - 1/20 - - 1/80 ------ 1/20 (同編號41至104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1/20 (同編號41至104為公同共有) 122 藍豔秋 - - 1 /20 - 1/80 ------ 1/20 (同編號41至104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1/20 (同編號41至104為公同共有) 123 藍麗娟 - - - 1/20 1/80 ------ 1/20 (同編號41至104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1/20 (同編號41至104為公同共有) 124 黃長安 - - 5/40 5/40 1/16 125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1/32 1/32 1/32 1/32 1/32 附表二: 分割後如附圖A-2案編號丁1部分,分割後共有人分得持分明細 面積 3796.4m² 編號 當事人 權利範圍 1 藍國偉 8/111 (公同共有) 2 藍國斌 3 藍素雲 4 藍泳淇 5 藍素綉 6 陳潘美信 7 吳黃烏毛 (兼黃松根之繼承人) 10/111 (公同共有) 8 黃宏仁 9 黃賜芳 10 黃淑慧 11 李連春 4/111 (公同共有) 12 李連發 13 江李秀霞 14 林秀雪 15 簡松茂 16 簡松田 17 黃淑玫 18 簡仲廷 19 簡佩萱 20 簡彣樺 21 簡金龍 22 簡色惠 23 黃薏靜 10/111 24 黃教偉 5/111 25 黃石玉 10/333 26 李莉莉 10/333 (公同共有) 27 黃迪杰 28 黃迪育 29 黃建凱 10/333 (公同共有) 30 黃建豪 31 黃正華 10/333 32 藍郭春花 4/111 33 黃金水 20/333 34 張淑淵 10/111 35 黃進芳 5/74 36 黃振厚 5/74 37 黃色嬌 5/111 38 黃芝穎 1/111 39 黃國華 1/111 40 黃國文 1/111 41 黃寶鳳 1/111 42 黃美惠 1/111 43 黃長安 10/111 44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5/111 附表三: 分割後共有人就附圖A-2案編號戊1至戊3、己1至己3道路部分之持分明細 面積 338.41m² 編號 當事人 權利範圍 1 藍國偉 1648/33841 (公同共有) 2 藍國斌 3 藍素雲 4 藍泳淇 5 藍素綉 6 陳潘美信 7 吳黃烏毛 (兼黃松根之繼承人) 2060/33841 8 黃宏仁 9 黃賜芳 10 黃淑慧 11 李連春 824/33841 (公同共有) 12 李連發 13 江李秀霞 14 林秀雪 15 簡松茂 16 簡松田 17 黃淑玫 18 簡仲廷 19 簡佩萱 20 簡彣樺 21 簡金龍 22 簡色惠 23 黃政清 2115/33841 24 陳友義 652/33841 25 黃薏靜 2060/33841 26 黃教偉 1030/33841 27 黃石玉 687/33841 28 李莉莉 687/33841 (公同共有) 29 黃迪杰 30 黃迪育 31 黃建凱 687/33841 (公同共有) 32 黃建豪 33 黃正華 687/33841 34 藍郭春花 824/33841 35 黃金水 1373/33841 36 黃呈祥 235/33841 37 黃呈富 235/33841 38 黃呈源 235/33841 39 黃呈華 235/33841 40 黃呈科 235/33841 41 藍木樹 1692/33841 (公同共有) 42 藍文欽 43 藍松根 44 藍俊華 45 藍俊明 46 余明樺 47 藍元隆 48 藍啓銘 49 藍子妍 (原名:藍雅玲) 50 藍長春 51 李藍阿月 52 李藍阿嬌 53 藍辛桂 54 藍勻廷 55 方秀靜 56 藍陳媄貞 57 藍貴美 58 黃郭鳳琴 59 黃志明 60 黃于芳 61 簡仁安 62 簡美粉 63 江鋒錩 (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4 江碧惠(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5 江柳美(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6 江汶玲(兼江阿祥之繼承人) 67 藍子惠 (原名:蔡藍番婆) 68 蘇有仁(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69 管文忠(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0 管文將(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1 管文相(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2 管玉蓮(管藍阿敏之繼承人) 73 藍阿花 74 黃羽菲(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5 李柏蓉(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6 李宜臻(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7 李冠儀(曾藍素玉之繼承人) 78 李文昌(曾藍素玉、曾正權之繼承人) 79 謝曾綺澄(曾正權之繼承人) 80 徐曾綺玲(曾正權之繼承人) 81 曾顯謀(曾正權之繼承人) 82 曾顯鏘(曾正權之繼承人) 83 陳修明(曾綺慧之繼承人) 84 曾鈺期(曾綺慧之繼承人) 85 陳善妍(曾綺慧之繼承人) 86 藍建增(兼藍曾紅談之繼承人 87 藍郭春花 (藍振益之繼承人) 88 藍綺華(藍振益之繼承人) 89 藍畇誼(藍振益之繼承人) 9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黃鐘標之遺產管理人) 91 廖素月 92 藍建邦 93 藍月彗 94 鄭理鳳 95 藍家玲 96 游巧吟 97 張木溪 98 張木水 99 張木川 100 張麗卿 101 張麗珠 102 張麗芬 103 黃清泉 104 簡逸銘 105 藍艶麗 106 藍祐丞 107 藍豔秋 108 藍麗娟 109 廖素月 1692/33841 110 林春女 652/33841 (公同共有) 111 陳宜俊 112 陳宜君 113 張淑淵 2060/33841 114 陳信芳 652/33841 115 陳金蒼 652/33841 116 黃進芳 1545/33841 117 黃振厚 1545/33841 118 黃色嬌 1030/33841 119 黃芝穎 206/33841 120 黃國華 206/33841 121 黃國文 206/33841 122 黃寶鳳 206/33841 123 黃美惠 206/33841 124 藍豔秋 1692/33841 125 黃長安 2060/33841 126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1030/3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