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程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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