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宗硯建設有限公司、王佳怡、林財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宗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怡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林財萬 林三元 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林彥良 陳品如 簡建生 簡玉純 簡建明 簡承軒 簡承哲 簡承宇 簡玉貎 林桃 張林阿�� 林孝一 周玉雲 林韋羽 林韋志 林屘 林乃玉 林美雲 林劉嬌妹 林奕雄 林木興 李素玉 林育民 林珮慈 林國祥 林王扯 林姁莉 林玉宜 林鶴年 林玉珍 林鈺楨 林武弘 胡林芒 張林麗美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