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蔡仁昭
- 當事人李春生、李承玹、李漢隆、李漢庭、李漢章、李海濸、李德明、李德能、李苓珠、李素芬、陳榮聰、陳榮華、陳美芳、陳美菁、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李春生 李承玹 李漢隆 李漢庭 李漢章 李海濸 李德明 李德能 李苓珠 李素芬 陳榮聰 陳榮華 陳美芳 陳美菁 前列 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惟瀚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4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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