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莫惟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惟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生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