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太順科技有限公司、陳科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鵬賓 張豐福 陳信良 李詩婷 施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擴張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萬6,66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卷第1頁 )。嗣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民事準備狀擴張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208萬6,5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㈢第5頁)。惟原告就其110年12月16日擴張請求金額309,911元部分(計算式:2,086,574-1,776,663【支付命令所載金額】=309,911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0日裁定限原告 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3,069元,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㈢第 69、71頁),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本院卷㈣第109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擴 張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