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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5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鄭貽馨張文愷黃千瑀

原告
游佳子
訴訟代理人
游玉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被告
游玉緖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姓名「游玉緒」之記載,應更正為「游玉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原判決當事人欄就被告姓名「游玉緖」之記載誤繕為「游玉緒」,有顯然文字誤繕之情形,且不影響當事人主體之同一,爰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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