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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婉芳

聲請人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5日 30,257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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