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鴻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 │20,051元 │33125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