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毅
- 訴訟代理人
- 蕭步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葛瑪蘭│合作金庫│名盛實│108年 │924,000元 │FS0663242 │ │ │通運股│北羅東分│業有限│12月12│ │ │ │ │份有限│行 │公司 │日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