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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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