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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