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