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文彬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9月20日 67,702元 LB0000000 2 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10月31日 48,547元 MA0000000 3 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11月30日 49,875元 MA0000000 4 天玉紙器企業社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8月10日 12,025元 F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