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莫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 │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109年10月31日 │699,930元 │DF2063844 │ │ │1 │限公司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