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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婉芳

聲請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李讚禧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31日 93,975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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