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李讚禧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31日 93,97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