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佩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訴訟代理人 蔡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鴻文名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力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31日 9,850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