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子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王子安(即李宛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2839-6 1 75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8306-7 1 53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751-5 1 112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727-5 1 124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41302-4 1 204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53277-7 1 78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65600-5 1 82 8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77998-1 1 86 9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83968-2 1 108 10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