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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0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
訴訟代理人
許家霖
被告
吳浩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納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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