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林玟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玟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玟育於1.民國108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9,046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1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36,80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47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 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36805元 林玟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002 19470元 林玟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36805元 林玟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19470元 林玟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