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林明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明宏於105年06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09,135元整,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9473元 林明宏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 002 249662元 林明宏 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9473元 林明宏 自民國111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249662元 林明宏 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