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陳佳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 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佳芳於89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0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2,12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1,61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13元整),雖經債權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1,610元自110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 狀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