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陳慶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慶旺(即陳俊彥之繼承人) 周月娥(即陳俊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