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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債權人
陳紅佩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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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鎮湘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31,350元及其法定利息,惟並未補正債務人之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11年7月22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關資料,債權人於111年7月27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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