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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權人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源
債務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惠

嚴美惠

陳建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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