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廖介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介偉 上列債權人與廖介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