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邱日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邱日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參元,及其中肆萬零伍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日傳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0531元,專案補償款20472元,共計61003元未作 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 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