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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偉譽
  • 被告
    江妤晨(原名:江詩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江妤晨(原名江詩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江妤晨(原名江詩穎)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江妤晨(原名江詩穎)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不合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江妤晨(原名江詩穎)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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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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