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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債權人
林志漢
債務人
傑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與債務人間有醫藥業務等事業往來,雙方均採取先叫貨後付款方式。債務人自106起即有陸續積欠貨款新台幣16萬元等語。惟查,據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影本上受款人乃「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非「林志漢」;另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已於109年12月21日廢止登記。雖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釋明債權人取得債權之原因經過事實、暨有關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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