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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振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呂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盈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累計26,584元正未給付,其中25,315元為消費款;1,26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315元 呂盈昇 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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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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