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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鄒智仲
法定代理人
武氏桂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20,33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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