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千鈺牛排館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狀未蓋千鈺牛排館大小章及欠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111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