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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聲請人
千鈺牛排館
法定代理人
張曉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狀未蓋千鈺牛排館大小章及欠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111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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