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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
    黃盛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呂亮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勁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怡玲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昶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慧琪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盛一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111年6月23日確定裁定,就債 務人 清算財團財產-郵局存款、機車一台,予以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茲,因就上開動產35,033元於111年7月18日解繳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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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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