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盛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呂亮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勁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怡玲、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昶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慧琪、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盛一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111年6月23日確定裁定,就債 務人 清算財團財產-郵局存款、機車一台,予以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茲,因就上開動產35,033元於111年7月18日解繳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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