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陳韋廷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韋志霖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淑真呂聖真呂鴻銘陳柏霖陳韋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韋志 關 係 人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關 係 人 呂淑真 呂聖真 呂鴻銘 陳柏霖 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呂鴻銘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陳報債權餘額為2,208萬元及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06 年8月24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陳韋志所有,惟基於抵押 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授信合約書、借據、動用申請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