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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馬恆瑞

上列聲請人馬恆瑞為相對人長青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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