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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張文愷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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