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誠律師
- 被告
- 農莊儀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洪江昭儀(即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江昭儀為被告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洪桂輝則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2年3月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洪江昭儀,此有林桂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自應由其為林桂遠之承受訴訟人。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