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台灣康恩電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然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繳裁判費15,949
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4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