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康恩電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繼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台灣康恩電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然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繳裁判費15,949 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4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