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明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騰空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將門牌宜蘭縣○○鄉○○○○○○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騰空,並返還原告;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8,338元之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上開㈠之請求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28,500元;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 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628,5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俾供本院查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