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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莊美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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