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令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令旗
- 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核徵80,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與被告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核徵80,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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