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張淑華

  • 當事人
    袁同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袁同台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袁同台與被告包浩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富騰不動產、張霞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佩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