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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鐘麗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713

元,應繳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8,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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