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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光
訴訟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7,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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