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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4,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4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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