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闕玖榮、陳建輝
- 原告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訴訟代理人 廖雅真 被 告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上多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 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或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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